1.婦女懷孕中或產後〈含流產後〉6個月以內者。
2.大手術未滿一年獲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。
3.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4.四週內接種痲疹、德國麻疹、腮腺炎及小兒麻痺〈口服〉等活性減毒疫苗者。
5.六個月內曾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。
6.現患有梅毒、活動性結核病、糖尿病、心臟病、消化道潰瘍出血、高血壓、腎臟病、哮喘、感冒、急性感染、傳染病、過敏病症者。
7.自瘧疾疫區回國1年內或曾在3年內罹患瘧疾者。
8.曾在72小時內拔牙者。
9.曾在5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,不得捐血小板。
10.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11.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〈HTLV-1〉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12.民國69年至85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超過3個月者,或民國69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5年者。
13.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〈SARS〉疑似或可能病例,於治療痊癒後3個月者。
14.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〈SARS〉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,於最後接觸日起依個月內者。
15.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〈SARS〉之地區,回到國內1個月內者。
參考資料:台灣血液基金會編印之血液成分精要